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4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謝佩蓉
被 告 許良榮 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5日下午14時11
分於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