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403號
上訴人  陳冠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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