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99年度屏簡字第3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3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