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林重宏
代 理 人 羅水明 律師
相 對 人 謝敬福 ( 謝阿冬 之繼.
謝玉鳳 (謝阿冬之繼.
謝鴻儒 (謝阿冬之繼.
謝鴻文 (謝阿冬之繼.
謝義曉 (謝阿冬之繼.
陳阿火 ( 謝鬧里 之繼.
陳阿雲 (謝鬧里之繼.
彭盛義 ( 謝阿松 之繼.
呂振結 ( 謝標 之繼承.
王萬來 (謝標之繼承.
王文章 (謝標之繼承.
邱王暖 (謝標之繼承.
劉莎莉 (謝標之繼承.
劉曉莉 (謝標之繼承.
劉志滄 (謝標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
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羅水明律師」之
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羅水明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