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經送鑑定結果確認為「顆粒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驗通知書可稽,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查,扣案顆粒乙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顆粒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送驗顆粒毛重○.九一五○克,淨重○.七○五一克,取樣○.○一七○克,餘○.六八八一克),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疑,有該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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