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向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錄: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