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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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楊新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生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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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被告蕭生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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