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楊新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生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被告蕭生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