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錦文
郭士展 郭永裕 郭永豐 郭芳芳 郭芳嬌 郭俊志 郭祐愷 郭偉聰 郭靜純 陳郭修 陳郭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