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告 吳自隆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豊田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101年12月2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75,520元(原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4,347,420元+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3,628,100元=7,975,52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44,065元,尚不足35,937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建號│稅籍編號│課稅現值│計算額│計算式││││││(課稅現值/2)=│├──┼──────┼─────┼─────┼──────────┤│470│00000000000│6,098,000│3,049,000│0000000/2=3,049,000│├──┼──────┼─────┼─────┼──────────┤│470│00000000000│1,067,200│533,600│0000000/2=533,600│├──┼──────┼─────┼─────┼──────────┤│333│00000000000│91,000│45500│91000/2=45,500│├──┴──────┴─────┴─────┴──────────┤│總額:3,62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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