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О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十七時許,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О‧一二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一四六公克)。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後,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查獲之上開毒品係違禁物品,爰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四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外,扣案淨重О‧一二公克之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扣案毛重一‧一四六公克之物品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各一紙附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品均係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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