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銘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五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105年4月4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2月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8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