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0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被告 周俊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可憑(見本院卷第27、33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在臺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17日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見本院卷第13頁),是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2年1月29日向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為年息15%為上限,而逾期還款達1期者,應加付滯納金300元;達2期者,應加付滯納金400元;達3期者,應加付滯納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下稱信用卡帳款)。被告另於107年11月9日與伊簽立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向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獲准,約定還款期間為112年11月9日止,授信額度為85萬3,000元,利息前3個月按年息1.68%計息,第4個月起按年息9.99%計息且限制提前清償。如逾期付款,除按前開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並同意逾期還款達1期者,應加付違約金300元;達2期者,應加付違約金金400元;達3期者,應加付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下稱滿福貸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就信用卡帳款尚欠8,270元(包含本金6,60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47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就滿福貸貸款尚欠86萬1,072元(本金85萬3,00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3,312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56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花旗饗樂生活御璽卡月結單、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39、89-127頁),互核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視同自認,茲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怜瑄┌──┬──────┬────────────────┐│編號│請求金額│利息│││(新臺幣)││├──┼──────┼────────────────┤│1│6,600元│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2│853,000元│自108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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