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告 許賢仁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