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含燒錄器貳部)、電腦螢幕壹台、鍵盤、滑鼠各壹個,如附表一之盜版DVD光碟伍拾玖片、告訴代理人 翁世達 所購買之盜版DVD光碟伍片、如附表二之盜版DVD陸佰伍拾參片及蒐證購買之盜版DVD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審酌犯罪情節、被告 素行 、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宜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業由本署以96年度偵字第4682號、96年度偵字第52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電腦主機1台(含燒錄器2部)、電腦螢幕1台、鍵盤、滑鼠各1個,如附表一之盜版DVD光碟59片、告訴代理人翁世達所購買之盜版DVD光碟5片(本署96年度保管字第1354號)、如附表二之盜版DVD
653片、蒐證購買之盜版DVD光碟6片(本署96年度保管字第1486號),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