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
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