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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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豐 被告 張銘文 即 張國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9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