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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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796號),後經裁定轉通常程序(112年度沙簡字第37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訴字第81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于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伍拾伍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于婷基於偽造並行使準私文書、不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被害人黃 謝富子 為被告之直系血親,詐欺部分屬相對告訴乃論,但被害人知悉家人所為即不願提出告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詐欺部分均為誤載,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詳後述),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0月間止,在其祖母 黃謝富子 不知情之情況下,未經謝 黃富子 之同意,利用網際網路,於附表一(以本判決編號為準)所示之時間,登入新光人壽之網頁後,在網頁之「保險單質借款項」之項目下,輸入黃謝富子之國民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或保單號碼等個人資料登入系統,未經黃謝富子授權,不法利用黃謝富子之個人資料,以黃謝富子名義,偽造保單質借款項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將以上開時間範圍內係黃謝富子為要保人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新光人壽鑫富105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1張(下稱甲保單),以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新光人壽鑫旺福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1張(下稱乙保單),共2張保單之保險金額(即黃謝富子已繳保費後形成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附表一所示作為質押擔保,向新光人壽行使借款,致新光人壽承辦人員誤認係黃謝富子以上開2張保單價值為質,支借款項(本質上為 謝黃富子 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將款項匯入黃謝富子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內,黃于婷再持其保管之黃謝富子A帳戶存簿、提款卡(含密碼),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由自動付款設備ATM,以提領現金、轉帳入黃于婷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B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爭系爭C帳戶)之方式,取得上開質借款項花用,足生損害於黃謝富子於社會上之文書信賴及個人資料隱私(詐欺造成財產法益損害事實,因直系血親間未提告,自始非法院判斷範圍,詳後述)。嗣經黃謝富子發覺系爭甲、乙保單遭人冒用名義質借款項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範圍自始不包含詐欺犯罪之說明㈠本件有親屬關係而涉及詐欺犯罪之相對告訴乃論規定
本件被告黃于婷與被害人黃謝富子為孫女與祖母關係,二者間為直系血親,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324條第2項之相對告訴乃論規定下,雖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在普通情況,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但立法者考量親屬家庭相處特性,在所規定親屬範圍內,轉化為告訴乃論之罪,除對整體犯罪事實提告之外,更要求需具體要求對該親人提告,使屬提出告訴,刑法第339條之2之罪,亦同。
㈡明顯誤載並經更正後明確本案範圍不及於詐欺
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明確記載被害人「未據告訴」,又被害人於警詢時亦明確表達,若係家屬所領取,則不提出告訴,嗣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均明確表達不願提告之意思(見偵卷第39頁、第239頁;見本院訴字卷第58頁),顯見被害人未曾針對被告具體指明提出告訴之事實甚明;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2之罪亦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說明係誤載而刪除更正之(見本院訴字卷第96頁),此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初始即記載「未據告訴」意旨、被害人不願追究被告情事相符,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範圍自始不及於上開詐欺犯罪,合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于婷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謝富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 郭厚誠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黃謝富子之長子 黃志欽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黃謝富子之三子 黃志鉛 於偵訊中之證述、新光人壽111年1月27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0247號函附之被害人謝黃富子之投保簡表1份暨甲、乙保單之傳統保險要保書影本各1份、乙保單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影本1份、甲保單之保險保單借款明細表1份、乙保單之保險單借款明細表1份、被告利用網際網路登入新光人壽網站之IP資料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A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份、B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及C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黃于婷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甚值採信。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黃于婷上開所為,均係於網頁輸入被害人資料,係屬
電磁紀錄方式,並非傳統文書,而係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又被告未得被害人同意,以電磁紀錄方式作成文書,成立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後續又將所偽造之準私文書,加以行使,應論以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前開製作偽造之準私文書過程中,不法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保障,應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㈡偽造準私文書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吸收關係
被告上開所犯論罪,其中偽造準私文書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間,因行使屬於高度行為,吸收較低度之偽造行為,就此部分,均僅應論以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㈢想像競合
被告在製作偽造之準私文書過程中,不法利用被害人個人資料,所成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與其所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具有局部同一之階段關係,且侵害之法益亦有個人隱私法益、社會對文書流通信賴法益,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㈣數罪併罰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共應論以55罪,該等犯罪之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至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59次犯行,係依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附表一所載而論之,但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敘明誤載,並表達由法院核算罪數(見本院訴字卷第96頁),併此指明。㈤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濫行利用其祖母個人資料,製作並行使虛假之準文書,侵害個人隱私保障法益及社會對於文書信賴之法益甚鉅,而且次數甚多,顯然欠缺對於個人隱私與社會文書信賴秩序之尊重,所生危害非輕;惟念整起事件的最主要且直接被害人即被告之祖母黃謝富子,從知悉係被告所為犯行後,從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明確表達不願追究被告責任,甚而積極表達願意原諒被告,竭力為被告求情從輕情事(見偵卷第39頁、第239頁;見本院訴字卷第58頁),被告亦有積極賠償被害人之事實,亦經被害人肯認(見本院訴字卷第96至97頁),且犯後即全面坦承犯行,願受司法審判,尚見悔悟,兼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以及上開被害人意見,復考量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其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楷中、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本判決編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編號登入系統網頁填載電磁紀錄並行使質借時間擔保之保險契約即保單備註11109年4月8日甲保單22109年4月14日甲保單33109年4月22日甲保單44109年5月6日甲保單55109年5月14日甲保單66109年6月22日甲保單77109年8月3日甲保單--8109年8月19日甲保單明顯誤載,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見訴字卷第96頁)--9109年8月24日甲保單明顯誤載,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見訴字卷第96頁)810109年9月10日甲保單911109年9月18日甲保單1012109年9月23日甲保單1113109年10月5日甲保單1214109年10月12日甲保單1315109年10月16日甲保單1416109年10月28日甲保單1517109年10月30日甲保單1618109年11月6日甲保單1719109年11月12日甲保單1820109年11月16日甲保單1921109年11月23日甲保單2022109年11月24日甲保單2123109年12月4日甲保單2224109年12月7日甲保單2325109年12月8日甲保單2426109年12月14日甲保單2527109年12月17日甲保單2628109年12月21日甲保單2729110年1月11日甲保單2830110年1月19日甲保單2931110年1月25日甲保單3032110年3月9日甲保單3133110年3月17日甲保單3234110年3月24日甲保單3335110年4月12日甲保單3436110年5月4日甲保單3537110年5月11日甲保單3638110年5月21日甲保單3739110年5月25日甲保單--40110年5月25日甲保單明顯誤載,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見訴字卷第96頁)3841110年6月9日甲保單3942110年6月23日甲保單4043110年6月28日甲保單4144110年6月30日甲保單4245110年9月8日甲保單4346110年9月10日甲保單4447110年9月22日甲保單4548110年10月1日甲保單4649110年10月4日甲保單4750110年10月12日甲保單4851109年6月8日乙保單4952109年6月29日乙保單5053109年7月13日乙保單5154109年8月19日乙保單5255109年8月24日乙保單5356109年9月25日乙保單5457109年10月23日乙保單5558109年11月20日乙保單--59110年1月18日乙保單明顯誤載,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見訴字卷第96頁)
附表二(被害人黃謝富子對親人自始不願追究,被告黃于婷亦陸續賠償,此表僅用於整體背景事實呈現)現金提領部分轉至B帳戶部分轉至C帳戶部分編號時間金額編號時間金額編號時間金額1109年4月8日5005、3萬、1萬1109年10月16日2萬80001109年6月2日1萬2109年4月11日2萬零5、1萬零52109年10月24日2萬2109年6月9日50003109年4月13日1萬3109年10月28日2萬3109年6月19日30004109年4月15日2萬零5、1萬零54109年11月7日2萬4109年6月22日3萬5109年4月16日2萬零55109年11月13日1萬70005109年6月29日6006109年4月20日2萬5、1萬50056109年11月23日3萬6109年8月18日50007109年4月22日2萬零57109年12月4日2萬7109年8月23日1萬8109年4月23日2萬零58109年12月7日2萬8109年9月11日2萬9109年4月25日2萬零59109年12月8日3萬9109年9月18日1萬900010109年5月2日1萬零510109年12月15日2萬10109年9月24日1萬600011109年5月6日1萬零511109年12月18日2萬11109年9月25日1萬950012109年5月7日2萬零5、2萬零5、2萬零5、1萬5005、1萬零5、1萬零512109年12月31日1萬800012109年10月6日1萬700013109年5月8日1萬零513110年1月11日2萬13109年10月12日300014109年5月15日2萬零5、2萬零514110年1月20日3萬14110年4月15日1萬15109年5月16日1萬零515110年1月26日2萬15110年4月21日300016109年5月18日500516110年3月10日2萬16110年5月25日200017109年5月22日1萬零517110年3月17日2萬17110年6月24日200018109年5月26日500518110年3月25日2萬19109年5月30日500519110年4月22日2萬500020109年6月6日500520110年5月4日1萬21109年6月7日300521110年5月5日500022109年6月9日2萬零5、2萬零5、2萬零5、2萬零5、1萬5005、1萬零522110年5月10日300023109年6月16日500523110年5月17日470024109年6月18日300524110年5月25日2萬800025109年6月21日5005、300525110年6月16日100026109年6月22日7005、2萬零5、800526110年6月24日1萬300027109年6月24日1萬零527110年6月28日1萬28109年6月25日800528110年9月8日3萬29109年6月30日2萬零529110年10月5日2萬30109年7月1日1萬500530110年10月13日98031109年7月2日2萬零5、1萬500532109年7月6日500033109年7月7日1萬零534109年7月13日1萬零535109年7月18日1萬零536109年7月25日500537109年7月27日1萬零538109年8月3日1萬零5、1萬700539109年8月4日1萬零540109年8月5日500541109年8月6日3萬、1萬42109年8月19日2萬零543109年8月20日2萬零544109年8月21日500545109年9月2日400546109年9月24日1萬500547109年10月5日300548109年10月12日2萬零5、1萬零549109年10月16日200550109年10月30日2萬零551109年11月16日2萬零552109年11月23日1萬600553109年11月24日2萬零554109年12月14日1萬零555109年12月22日1萬零556109年12月25日200557110年4月13日1萬零5、800558110年4月17日500559110年4月20日1萬零560110年5月6日1萬零561110年5月8日500562110年5月9日1萬零563110年5月22日2萬零564110年7月1日800565110年7月9日1萬零566110年7月19日200567110年9月10日2萬68110年9月22日1萬500569110年10月1日1萬70110年10月4日2萬零571110年10月13日1萬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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