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妍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 馬文玲 之姓名應更正為馬妍甄。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將被告馬妍甄之姓名誤載更名前之「馬文玲」,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