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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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訴人 林珮均 (原名 林月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維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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