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抗告人 黃允鴻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黃允鴻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6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30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理由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靜芬
法 官吳冠霆
法 官許辰舟
法 官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