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7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丙○○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6年度促字第1279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號││││(按左列利率10%)│(按左列利率20%)│├──┼───────┼─────────┼───┼────────┼─────────┤│││96年4月6日起│3.13%│96年5月6日起至│96年11月7日起至││││至96年11月5日止││96年11月6日止│清償日止│││├─────────┼───┼────────┼─────────┤│001│2,000,000元│96年11月6日起至│7.26%││9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96年4月6日起至│3.03%│96年5月6日起至│96年11月7日起至││002│2,200,000元│96年11月5日止││96年11月6日止│清償日止│││├─────────┼───┼────────┼─────────┤│││96年11月6日起至│7.26%││9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附表二:96年度促字第1279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號││││(按左列利率10%)│(按左列利率20%)│├──┼───────┼─────────┼───┼────────┼─────────┤│││96年4月6日起│3.03%│96年5月6日起至│96年11月7日起至││││至96年11月5日止││96年11月6日止│清償日止│││├─────────┼───┼────────┼─────────┤│001│2,49,317元│96年11月6日起至│7.26%││9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