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