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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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禮英書 苑敬天 懷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古美慧 聲請人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理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英 聲請人禮英書苑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靜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除 駱中平 以外其餘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又聲請人駱中平並非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又非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蘇達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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