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原告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琴 律師被告德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