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甲○○
弄32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1月2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盧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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