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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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儁怡 律師被告丙○○上1人法定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丙○○與被告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丁○○受胎而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下被告丙○○,因當時丁○○仍與被告乙○○具婚姻關係,因此將被告丙○○登記為丁○○與被告乙○○所生,嗣於96年1月間,丁○○因毒品案入監服刑,丁○○與被告乙○○之婚姻關係,又因結婚當時欠缺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並撤銷結婚登記,雖戶籍登記被告丙○○之生母為被告乙○○,惟被告丙○○確係原告所生,且自被告丙○○出生時起,即由原告扶養至今,被告乙○○、丙○○間並無真實母、子關係存在,為此爰請求確認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原告與被告丙○○間有母子親子關係等語,並聲明:⑴確認被告丙○○與被告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⑵確認原告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存在。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兼丙○○法定代理人乙○○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意見,小孩確實非其所生,對鑑定報告亦無意見等語置辯。
四、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係以該子女由妻分娩為前提。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於戶籍資料上登載為該夫妻之婚生子女,則權利義務受影響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屬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一般確認訴訟,而非民法第1063條之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並無民事訴訟法第59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不論何時均得提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9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意旨已有明示。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係其分娩所生,並非被告乙○○所產下,但戶籍資料上卻登載為被告乙○○所生之子,致依戶籍登記有誤認被告乙○○、丙○○間有母子法律關係,及原告與被告丙○○間則無母子之法律關係之虞,因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不存在訴訟,係一般民事訴訟法之確認訴訟,且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於法並無不合,核先敘明。
五、原告主張被告丙○○係其分娩所生之子,並非被告乙○○所產,僅因被告丙○○出生時,被告丙○○之生父丁○○與被告乙○○仍有婚姻關係,且因其無健保卡,乃持丁○○所交予之被告乙○○健保卡前往婦產科看診、生產,之後亦將被告丙○○登記為被告乙○○所生,但被告乙○○、丙○○間確無母、子自然血緣關係,而係原告與被告丙○○間具母、子血緣關係等情,已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向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調取被告丙○○出生登記資料核閱無誤,而依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結果認定:「依據ABO血型、15組體染色體STRDNA位點之分析結果,不能排除『甲○○』與『丙○○』的親子關係。經過計算『累積親子指數』為8833,表示『甲○○可提供親生母親多種必備基因半形之機率』為『任何中國女子碰巧具備相同基因半形之機率』的8833倍;將親子指數轉換成機率,即表示甲○○與丙○○之『親子確定率』為99.000000000%,因此,經過本次的測試,『甲○○是丙○○的親生母親』之假設已實務上可以證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01號案卷第33頁至第34頁),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丙○○確非被告乙○○所生,而係原告分娩所產為真實。
六、綜上,本件被告丙○○實非被告乙○○所產,而係原告分娩所生,則被告乙○○、丙○○間母、子親子關係應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丙○○則具母、子親子關係。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乙○○、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原告與被告丙○○間親子關係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永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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