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316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 李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①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③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