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原告 徐玉琴

吳美葳

黃桂英

盧錦連

郭熾遇

李嘉羚

葉沛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岡旅行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陳報被告 黃文琪 之年籍資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黃文琪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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