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字第
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與乙○○係姐弟關係,於民國98年2月28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山腳村山腳138號,甲○與乙○○因故口角,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甲○被訴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