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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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99年度附民字第477號99年度附民字第488號99年度附民字第489號99年度附民字第490號99年度附民字第491號99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王正昇
李璟禎 李宸宏 呂啟彬 林獻福 林易立 孫學毅 被告 陳勇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3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