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00號
原告 張紫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6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00號
原告 張紫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6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