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61號

原告 李冠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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