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2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告 黃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新北市五股區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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