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
上訴人 呂佳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伯昱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陳明上訴理由,請併為補正。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