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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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44號聲請人太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順 代理人 李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太羅國際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公館分行│99年7月15日│150,000元│AB0000000│││李正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