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 蘇拉朋 Mach.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被告 廖榮順
徐承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18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廖榮順、徐承茂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