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84號被告 許光明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已辯論終結,並無串證風險,亦無其他佐證證明被告有逃亡動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665號解釋,重罪不能當成羈押之唯一理由,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 樂秀正盧玉池王世峯 、許光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樂秀正坦承犯行,被告盧玉池、王世峯、許光明否認犯行,惟本院審酌被告四人之供述後、扣案第二級毒品、監聽譯文認被告四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另有共犯 趙俊輝 尚未到案,且被告四人就犯罪事實所述不一,互有矛盾之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衡以被告四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則被告四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害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事由,且本件尚待共犯間進行交互詰問已釐清事實,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後續審理、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四人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起羈押,嗣經延長羈押1次在案(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已於102年9月24日解除)。
三、經查,本案業經本院於102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11月6日宣判,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被告涉犯罪嫌重大,且被告四人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等所涉重罪之刑度甚高,認被告四人有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另因被告或有管道聯繫在逃之共犯趙俊輝,應認本件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趙俊輝之虞,故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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