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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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89號
原告 張麗娟
被告 李芃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關於被告林蔚雄部分之訴訟,宜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俟被告之異議期滿而確認撤回是否生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