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71號
原告 顏惠溪
訴訟代理人 陳蘭香
原告 顏和宏
兼訴訟代理
人 顏貽隆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被告 王秀美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於調查相關事證完畢後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71號
原告 顏惠溪
訴訟代理人 陳蘭香
原告 顏和宏
兼訴訟代理
人 顏貽隆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被告 王秀美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於調查相關事證完畢後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