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71號

原告 顏惠溪

訴訟代理人 陳蘭香

原告 顏和宏

兼訴訟代理

顏貽隆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被告 王秀美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於調查相關事證完畢後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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