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暔台工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