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龔章良 被告 陳見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37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