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17號上訴人 蔡正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吳合成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2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