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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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756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順鈜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順鈜對第三人新竹國軍財務組之薪資債權,惟依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其非現役軍人,經查其勞保投保於甜甜鷹商行,係設址於臺中市,無本院轄區之薪資可供執行。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造橋大西郵局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本院既無應執行之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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