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伯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如不應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等規定自明。該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係於101年6月6日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書1份及本院收文章1枚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01年3月22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考,是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本件於101年6月
6日經本院受理而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時,因被告已死亡,關於本件起訴時之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檢察官之起訴自屬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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