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汝聰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5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秉賢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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