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郭念綺
被告 陳琬媃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簡字第16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9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
法官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