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郭念綺

被告 陳琬媃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簡字第16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9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

法官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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