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黃昱鈞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游珈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噯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