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
原告 蔡翔安
被告 邱羚
服役單位駐地信箱:屏東○○00000○00○○○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5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