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告 沈珮騏

上當事人與被告 黃又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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