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怡園

選任辯護人陳忠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31號、第12678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金易字第1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怡園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增列如下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 侯懿璠 遭詐騙時間「113年2月14日16時45分許」,應更正為「112年12日4日18時許」。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8告訴人 蕭國陽 遭詐騙時間「112年12月4日18時45分許」,應更正為「112年12月4日18時許」。

 ㈢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金易卷第93頁)」。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更異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單純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法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條次變更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其中第1項、第5項僅做文字修正,關於提供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之部分並未修正,且第2項至第4項、第6項及第7項均未修正,是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此部分之規定僅係條次移列,依前揭說明,當非屬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起訴書誤載所犯法條為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第3項第2款,由本院逕予更正。

四、被告於偵查中雖坦承客觀犯罪事實,惟辯稱不知道會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等語(見偵字第12131號卷第75頁),迄審理時始自白本案犯行,難認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應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餘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竟無正當理由提供本案3個帳戶予與他人使用,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造成洗錢防制體系之破口,有害金融秩序之穩定與金流之透明,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告訴人 莊明峻 等8人等求償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於偵查中僅坦承客觀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坦承全部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莊明峻等8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見本院金易卷第123頁),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填補;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告訴人莊明峻等8人因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而造成損失之金額非微,犯罪所生危害實屬重大,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金易卷第94頁),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它前案科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金易卷第94-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為緩刑之諭知云云,惟告訴人莊明峻等8人因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所受財產權侵害重大,而被告迄今並未與告訴人莊明峻等8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難認有何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應無為緩刑宣告之餘地,應予說明。

六、不予沒收之說明: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供稱其於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且遍查卷內事證並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本案有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是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難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有犯罪所得,就犯罪所得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提供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均已交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 婷婷 媽媽李小姐」之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持用而未據扣案,金融卡等物本身價值低微,且可隨時透過停用、掛失補辦使原卡失其效用,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

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

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

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

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

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

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131號

                  113年度偵字第12678號

  被   告 陳怡園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園基於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3個以上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前某時,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怡園郵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陳怡園配偶 絲楷 竣(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絲楷竣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媽媽李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訛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明峻、 黃伯傑王展明張淑娟黃詠瑄鍾侃妤 、侯懿璠、蕭國陽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怡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提供其名下郵局帳戶、土地銀行帳戶、絲楷竣郵局帳戶及國泰銀行帳戶資料予「婷婷媽媽李小姐」之事實。

2

告訴人莊明峻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莊明峻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3

告訴人黃伯傑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黃伯傑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4

告訴人王展明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王展明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5

告訴人張淑娟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張淑娟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6

告訴人黃詠瑄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黃詠瑄遭詐騙而轉帳至之事實。

7

告訴人鍾侃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鍾侃妤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8

告訴人侯懿璠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侯懿璠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9

告訴人蕭國陽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蕭國陽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0

告訴人莊明峻提供之通聯記錄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莊明峻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1

告訴人黃伯傑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錢包轉帳通知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黃伯傑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2

告訴人王展明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王展明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3

告訴人張淑娟提供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張淑娟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4

告訴人鍾侃妤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訊軟體Messenger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告訴人鍾侃妤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5

告訴人侯懿璠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iPASSMONEY轉帳交易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簡訊通知截圖各1份。

告訴人侯懿璠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6

告訴人蕭國陽提供之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

告訴人蕭國陽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17

土地銀行帳戶及陳怡園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莊明峻、黃伯傑、王展明遭詐騙而分別轉帳至土地銀行帳戶及陳怡園郵局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18

國泰銀行帳戶及絲楷竣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淑娟、鍾侃妤、侯懿璠、蕭國陽遭詐騙而分別轉帳至國泰銀行帳戶及絲楷竣郵局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19

被告陳怡園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告提供其名下郵局帳戶、土地銀行帳戶、絲楷竣郵局帳戶及國泰銀行帳戶資料予「婷婷媽媽李小姐」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怡園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惟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確具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是無以該等罪責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察官 洪松標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

施用詐術之方式

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偵查案號

1

莊明峻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4日18時22分許,假冒銀行人員,致電莊明峻佯稱:因系統異常致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21時7分許,轉帳4萬9,987元。

陳怡園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2131號

112年12月4日21時8分許,轉帳3萬9,989元。

2

黃伯傑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4日某時許,假冒買家及賣貨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黃伯傑佯稱:統一超商賣貨便帳戶異常,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開通帳戶,方可進行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21時9分許,轉帳4萬9,985元。

陳怡園郵局帳戶

112年12月5日0時1分許,轉帳4萬9,988元。

陳怡園土地銀行帳戶

3

王展明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日15時28分許,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王展明佯稱:統一超商賣貨便帳戶異常,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開通線上簽署,方可進行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21時9分許,轉帳4萬9,985元。

陳怡園郵局帳戶

112年12月4日21時14分許,轉帳4萬9,985元。

陳怡園郵局帳戶

112年12月5日0時2分許,轉帳4萬9,989元。

陳怡園土地銀行帳戶

4

張淑娟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日某時許,假冒社群軟體Facebook客服人員及金管會主任,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淑娟佯稱:Facebook帳號未簽署網路交易安全實名認證,須依指示匯款以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20時4分許,轉帳4萬9,981元。

絲楷竣國泰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2678號

5

黃詠瑄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詠瑄佯稱:因旋轉拍賣平台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身分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19時47分許,轉帳1萬6,223元。

絲楷竣國泰銀行帳戶

6

鍾侃妤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4日13時36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鍾侃妤佯稱:欲以賣貨便平台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進行申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21時4分許,轉帳1萬7,123元。

絲楷竣郵局帳戶

7

侯懿璠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14日16時4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侯懿璠佯稱:因旋轉拍賣平台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身分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19時44分許,轉帳9萬9,987元。

絲楷竣國泰銀行帳戶

112年12月4日19時56分許,轉帳4萬9,972元。

絲楷竣郵局帳戶

112年12月4日19時58分許,轉帳4萬9,970元。

絲楷竣郵局帳戶

112年12月4日20時2分許,轉帳2萬9,987元。

絲楷竣國泰銀行帳戶

8

蕭國陽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4日18時45分許,致電蕭國陽佯稱:因購物平台操作錯誤升級成資深會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12月4日20時14分許,轉帳2萬9,985元。

絲楷竣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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